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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从嫌疑人被批捕到法院判决要多久

发布时间:2016/7/25 3:07:07

通常情况下,如果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被批准逮捕,大多数家庭成员更关心的是嫌疑人被捕后案件还有多久结束。

关于刑事案件可以多久结案的问题,你首先需要了解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每一阶段都有规定的办案期限。

在调查阶段,调查周期通常是两个月,但当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常要求更高级别的招标代理机构或省级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调查停留时间的延长,可每次延长一到两个月。最长的调查拘留期为7个月。如果有特殊原因,侦查羁押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但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最多可退回补侦查两次,每次补侦查的期限以一个月为限。审查和起诉的期限,会在申请人返回补充调查后重新计算。如两次送还补充侦查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时间为6.5个月。

试用期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一般长达6个月。因此,就案件处理的三期而言,一般情况下,最长可达19.5个月。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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