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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走恋人的钱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6/7/24 21:50:41

案例回顾

李和王是网恋的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20日至22日,李和王在上海会面。在此期间,王趁着李付款时默记了李的微信转账密码。后来,王以手机没电为由,拿走了李某的手机,并多次从李某的微信手机中窃取共计12000多元的款项。在李发现后,他一再敦促他归还无效。

2019年11月,李以返还不当利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返还从微信转来的超过1.2万元。

法律分析

第一种看法是,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转移李某微信账户的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产归为己有,数额巨大而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和王是男女朋友关系。王转移了李微信上的财产是不当得利,李可以要求王归还。

小编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王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针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客观上都是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但是贪污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移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或遗忘的财产,或者埋藏的物品被非法占有。在本案中,虽然李和王是男女朋友,但这段关系并不构成婚姻法中婚姻关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状态,也不表明李已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移交给了王。王某占有的也并非李某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王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王在本案中的行为超出了不当得利民事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已经失去法律依据而被认定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利益。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是请求权的来源之一。在本案中,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盗窃的方法,将资金非法转入李的微信账户,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他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评价,不能主张不正当行为。

最后,王在本案中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盗窃、入室行窃、凶器行窃、对公私财物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占有,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的、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王和李不是家庭成员或近亲,只是男女朋友,他们的财产也没有混在一起。王利用非法盗窃的方法,将李某微信账户中的资金转到自己名下,数额巨大,应属盗窃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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